清寒也要有打官司的權益

陳晴文(新北/文字工作者) |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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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晴文(新北/文字工作者)

新立案「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成立公益律師團,囊括調查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及法官背景,協會理事長即前法務部參事何俊英表示,清寒人士只要有里長證明,經協會審核,就能獲得公益律師不收酬金的法律服務。

不管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清寒人士也都有可能成為當事人,包括權益被侵害及侵害他人權益的情形,被害人權益應受到保障,不待贅言,縱使侵害他人權益,也有故意或過失之分,惟法治國家重在訴訟上「武器對等」原則,被告權益也應獲保障。

關於法律諮詢或訴訟辯護,自行聘請律師的費用高昂,清寒人士恐難以負擔,目前雖有法律扶助或強制辯護義務律師的制度,但因服務對象僅為被告或無從選擇,仍有缺漏。

由律師自組公益律師團,增加清寒人士選擇機會,律師也能善盡義務,發揮所長,應可造福更多有需要法律協助的弱勢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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