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導,台灣的警察雖稱擁有絕對的公權力,但在執法時因須考慮民眾的人權,結果不是執法過當被告與被判有罪,就是對警察打罵的當事人,九成九僅獲微罪罰錢或輕判。當司法警察居於絕對弱勢時,違法亂紀者自然有恃無恐,對落實法治有其巨大負面的影響。
以往警察在執行取締違規任務時,只要祭出「妨害公務」警告,大多數民眾都會有所顧忌。但現在司法審判對犯行者有利、偏袒時,「妨害公務」的警告變得有氣無力。如果與持有利器、槍枝的歹徒正面對峙時,雖然可開槍重擊,但開槍的警察不但有負國家賠償金額,勤務過當致人於死的罪名足以刑責確定。在這種氛圍下,警察形同帶槍的紙老虎,讓為非作歹的橫行無阻,此應非全民所樂見。
此外,近年來街頭陳情抗議頻率增加,執政者希望所有的活動不受干擾,警察變成兩造之間的人牆。遇到激動的群眾可能出現危險動作,只能「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以避免「警察打人」的把柄,一場勤務下來不只勞累,受傷也求告無門。請問這種人民保母有何尊嚴可言?士氣又如何提升?
當民眾遇到歹徒時都希望隨時看到警察協助與保護,但如果司法給對那些不尊重警察的民眾百般呵護,對比警察動輒得咎的悲情,台灣如何重振公權力與落實真正民主法治?請立法補強警察的執法權限,請司法對任意詆毀、攻訐警察的民眾絕不寬貸。至於面對陳抗等活動,當權者也不宜再讓警察成為抗議者的宣洩對象,請政府官員放下身段傾聽,讓警察有尊嚴的處理警務吧!
林泉利(新北市/退休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