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臉書等社群媒體提供直播功能後,許多賣家透過直播叫賣商品,卻衍生幽靈賣家、誇大不實等消費爭議,業者沒留下聯絡資訊,消費者發現貨品有缺損,根本求償無門。消保處昨公布修正定型化契約,未來以通訊販售食物與餐飲服務,業者應載明企業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等資訊,否則可開罰三至三十萬元,食品、餐飲服務都適用,仍待行政院核定,預計下月上路。
消保處說,最近常有消費者發現網購食品有瑕疵,想退貨時,才發現賣家根本沒留下任何聯絡資訊。為避免消費爭議再起,未來強制規範業者應載名企業經營者、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資料,讓消費者得以迅速有效聯繫。
若業者沒提供,中央、地方政府可依消保法要求限期改善;若無改善,將可開罰三至三十萬元,限期不改善,罰鍰提高至五至五十萬元,並可累次開罰。消保處也提醒消費者,選擇賣家時,應避免資訊揭露不明的賣家。
針對網購食品是否有七天鑑賞期爭議,消保處再次解說,易於腐敗、過期食品、個人衛生用品、客製化商品、經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等,可不受七天鑑賞期規範,但業者得事先標明,否則消費者仍可要求退貨。
另外,百貨公司、網路商城周年慶,也從十月陸續開打,各種琳瑯滿目折扣、滿千送百的優惠等,有許多消費者會在網路揪團,先以優惠價格購買禮券,再拿禮券購買特價商品,消保官提醒民眾「實體交易並沒有七天鑑賞期」,消費者不能退貨,除非商品有瑕疵,才能要求業者換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