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招考頻傳舞弊,中油、台電皆遭殃。
只要不怕閱卷麻煩,多出些問答題、填充題、簡答題,讓考生必須提筆作答,同時也可考出考生語文能力,錄取後再調出考卷核對筆跡,作弊者即可現出原形,怎會沒辦法防止呢?問題就是舉辦考試單位偷懶所致,為了閱卷方便都是採用選擇題,以電腦閱卷,當然讓投機者有機可乘。
另外考試單位說因為非國考,捉到作弊也無法可辦,怎會無法可辦呢?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任何作弊,「意圖不法以詐術方式」,讓國營事業(第三人)交付工作而獲取薪資,法律要件一項也不缺。
因此法律明明在,卻說無法可辦,而任作弊一年復一年的發生,這是官署的怠惰,讓真正用功的考生受害。
洪長源(彰化縣/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