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福報論壇中,陳大明先生提到有關性傾向不應納入就業服務法保障範圍,以尊重每個人的價值選擇,筆者對此有不同意見。關於性傾向是否應納入就業服務法保障,筆者認為兩個層次可以討論。
首先,工作權是屬人權中經濟、社會與文化的基本權利之一,聯合國在一九四八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即明確指出:「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第二條)」、「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第二十三條)」。雖然世界人權法不是一種絕對正義,但它確實是在血淋淋的二戰之後,為避免人類輕易對不同族群再施暴行,而由眾多國家共同擬定的宣言。
別忘了當時的納粹,屠殺的不只是猶太人,還有精神障礙者、同性戀者、老人及教友。這些人權觀點,就是在保障基本生存尊嚴不會被任何人侵害。先保障生存尊嚴,才有機會談價值選擇。
其次,從維基百科上可知,歧視是指「因偏見或種種不合理的原因,對某一社會群體作出負面行為,而此行為會導致對該團體成員的不利後果。」因此漢人可以因為價值選擇的偏見,認為原住民「都會喝酒」而不適用某就業機會,或者醫學院入學考試可以因價值選擇,認為女人不適任醫生而未招考,這些都是歧視!
在各種法規上,有些特別明訂的保障,如對種族、性別、語言、文化或性傾向的保障,正是因為這些族群在過去及現況中,確曾被不平等對待。
也許很多人有像陳大明先生一樣的擔憂,怕性傾向的範圍無所不包,可能會產生傷害。但是,不論性傾向、性別氣質、性方式的選擇,這些本來就只是某些人的生活選擇。
生活選擇是一回事,犯罪又是另外一回事,誰能在性傾向的光譜中,永遠站在所謂「正常人」的範躊?社會體制需要保障的是公平正義,而非某種價值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