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的追索…錢有譜了

 |201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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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被前總統陳水扁誓言「動搖國本,也要查辦到底」的拉法葉購艦弊案,歷任檢察總長都視為重要政績,發展至今,人事全非,涉案軍官服刑出獄,但採購案驚人的回扣還遺落在外,地方法院的沒收裁定,露出索回犯罪所得的一線曙光。

《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的審級救濟為三審制,汪家不服裁定可提「抗告」與「再抗告」,換句話說,台北地院的裁定,可能還得通過二、三審的審查。

最高檢察署是緊盯拉艦案的主要機關,早在前檢察總長盧仁發時代,即設置特別調查小組,派專人辦案,盧以後歷經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顏大和等檢察總長,特別調查小組也更名為特別偵查組,拉艦案還是活案,「一案常年繫於最高檢」,幾經政黨輪替沒結案,說明其不容小覷的分量。

在阿扁一聲令下,最高檢二○○○年開始查案,隔年查知汪傳浦抽佣,隨即透過司法互助凍結他海外的六十一處金窟,起初凍結八億二千零七十萬美元,十五年倏忽過去,本金加孳息變為九億六千九百七十五萬美元,換算新台幣是三百億元。

在辦「人」方面,檢方依「尹清楓命案」殺人罪嫌通緝汪傳浦,汪前年證實死於英國;檢方依洗錢罪通緝汪家五口,迄無斬獲;另檢方起訴海軍前上校郭力恆共同收賄罪,郭被依貪瀆罪判刑十五年、罰金二億,郭刑滿出獄,罰金用刑期抵掉,屬國庫的「錢」還在流浪。

儘管檢方千方百計欲索回購艦回扣,不過,始終缺乏執行名義向國際索討,屢屢碰壁;去年被稱為《汪傳浦條款》的沒收新制上路,檢方根據郭力恆案的確定判決連上汪傳浦,依法聲請沒收第三人即汪家資產,如司法程序走得順,可持司法文書向瑞士等國要求資金解凍,然後把錢匯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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