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與人民之間的距離

徐宗懋(台北市/文史工作者) |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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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懋(台北市/文史工作者)

根據多項調查,台灣社會對法官的信任度極低。去年,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的調查顯示,民眾對法官的不信任度達到百分之八十四點六,也就是十個人中將近有八個半不信任法官。今年,群我倫理促進會的調查研究,法官的信任度是排名倒數第二。

一般人除非進出法院,否則沒有機會第一線接觸法官,直接對法官的行為建立印象,那麼民眾對法官的高度不信任從何而來呢?仔細思考,其實是從媒體上報導法官處理各重大刑案結果的印象所產生,民眾覺得法官明顯偏袒加害者,而對受害者的處境非常冷漠,這跟一般人的正義觀剛好相反,自然造成民眾對法官嚴重的不信任。

一般人的正義感是非常純樸的,法律應該保護好人,懲戒壞人,在古代判官主持社會正義用很簡單的方法,只要證據確鑿,壞人不需多言,先捉起來打五十板再說,如果狡辯,再嚴打五十板,看你還敢不敢欺負人?至於被害者,判官當然要好言安慰,替他爭取賠償和公道。從今天的眼光來看,這種審判顯得很落伍、不文明,不過民眾心目中質樸的正義感,其實就是這樣。不管法律怎麼複雜,民眾要看到的就是正義的貫徹!

問題是,今天的審判講求法律根據、要求事證、維護人權,這些都很好,但也明顯出現形式主義的問題。對於惡人來講,搬弄一堆複雜的法條,說出一大串的歪理並不困難。至於事證,也往往是個技術性的問題,惡人可以推出似是而非的證據,胡亂引述法條。而說到人權,也是指加害者的人權,而非受害者的人權,如果法官只根據這種形式上的要求來審判,那毫無疑問,一個厚著臉皮、敢於搬弄法律、堆積文書、不守協議的人,很容易在法庭上鬥倒誠實守規矩的好人,或起碼讓法官因為不堪受擾,而要求好人盡量配合這個惡人以委曲求全。

我以自己親身的例子來做說明,我的姐姐因事故成為植物人,她的先生(以下稱先生)不照顧她,不提供生活費,甚至也不來探望,這些工作全由我們家人承擔下來。先生不僅拋棄了妻子,還要求索回曾支付過的十幾萬醫藥費,甚至要求已經成為植物人的妻子必須支付他一千二百萬元。為了表示他很窮,他甚至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假的財產證明,以騙取免費的律師服務,甚至還進一步偽造植物人妻子的委任狀,做為呈報法院的文件。這些都已經被確認為事實,法官也確認,一般人以為這樣的先生早該被解除婚約,或者遭到法律的制裁,事實上沒有,不但沒有任何制裁,他還可以不斷地提起訴訟,逼著想盡量省麻煩的法官,倒過來勸我做出妥協和讓步,跟對方達成某種協議,以避免對方不斷地鬧下去。

有時我也感到難以理解,法律的威信來自於它是集體的契約精神,需要所有人的遵守。在西方的司法體系中,做偽證屬於重罪,尤其是提供法院的文件證明是偽造的,更是藐視法庭的重罪行為。這樣的人會立刻在官司中敗下來,法官的懲罰絕對不會輕的,可是在我實際的經驗裡,台灣法官對於偽造證明文件的行為,好像只當成小孩惡作劇一樣,簡單訓兩句就過了,法律案件的基準是正義與是非,這種做法毫無是非可言!您能想像這就是台灣法庭的審判狀況嗎?在沒有法庭經驗之前,我也絕對無法想像!事實上,容忍不遵守協議的行為,等於是鼓勵對方不斷地做假證據,不斷地鬧事,以取得他所要的。這樣的審判,這樣的處理,充分說明了人民對法官根本無法信任,法官和人民之間的距離實在是太遙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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