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諮詢意見 合議庭認具證據能力

 |200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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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院昨天第三度開庭,合議庭針對檢、辯雙方所提證據能力爭議,做出裁定,其中馬英九辯護律師提出,法務部解釋特別費屬於實質補貼、是私款的法律諮詢意見書,合議庭裁定具證據能力。

合議庭同時裁定,包括馬英九接受中天新聞專訪內容、回答市議員顏聖冠質詢內容、審計部函、台北市議會公報及台北市政府祕書處提出特別費請領單據,均具證據能力,但合議庭對黃少予等學者、專家在學術座談會或發表於報章意見,裁定不具證據能力。

馬英九方面並要求調閱陳水扁在台北市長任內的特別費領用過程,及傳喚十四名中央、地方官員作證等,以釐清特別費的屬性。

合議庭根據檢方起訴書整理出爭點。馬英九庭訊中對「偵查中自承特別費是公款」強調,特別費是個人的津貼,不論是特別酬庸、固定報酬或實質補貼,用語雖不同,但都是私款。對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若未用完,是否要繳回?馬英九說,目前沒有規定要繳回;他也未被告知要繳回。

審判長蔡守訓訊問,檢方在起訴書中指馬英九使用詐術,陷出納承辦人員於不義,每月將半數的特別費匯入銀行帳戶,且無支出打算;馬英九耳根通紅、面露慍色地說:「當然爭執」,他說,是會計把錢匯進帳戶,並不是他本人;而且帳戶裡的存款,他可自由支配,或捐助公益。

最後,審判長蔡守訓諭令檢辯雙方就證據方法,在一周內提出書面意見,全案將於本周五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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