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案例:
今年高齡八十八的陳奶奶有五名子女,年初時因病住院,因不識字,故要求當時在醫院的兩名子女協助代寫遺囑。今年四月陳奶奶過世後,另三名子女主張當時並不在場,也未錄音錄影,無法證明遺囑內容是否屬實。
請問,該份遺囑是否具有效力?如何擬訂一份具效力的遺囑,才可避免日後的爭議?
賴瑩真律師詳解: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這是法律所規定代筆遺囑的成立要件,若未符合這些要件,即無法成立代筆遺囑。
在本案例中,陳奶奶要求兩名子女協助代寫遺囑,因此在代筆遺囑的過程中,只有兩名子女作為見證人,尚未達到法律要求三人以上見證人的規定,因此並不符合代筆遺囑的成立要件。
至於我國法律為了因應緊急情況,另外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此為口授遺囑的成立要件。
但是在本案例中,陳奶奶年初時因病住院,並於四月過世,是否符合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而只能選擇以口授遺囑緊急為之,實有所爭議,因此陳奶奶的遺囑能否依口授遺囑的規定使其生效,仍難有定論。
我國民法規定的遺囑種類,共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五種,每一種都有各自不同的成立要件。因此若非情況十分緊急,建議在訂立遺囑之前,均應先向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諮詢,再選擇最適宜的方式訂立遺囑,避免遺囑效力發生問題,徒然引發更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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