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許多人都有高鐵車票遺失的經驗,但因車票沒有記名、無法證明失主,也就無法辦理退票。交通部昨預告修正「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車票遺失經旅客向鐵路機構報備,補買同一天、同起迄區間的車票乘車,若旅客事後尋獲車票,經查明未曾使用,可於一年內請求退還最高八成的票價。
交通部說,行政院消保會去年三月要求交通部訂定上述規定,經相關單位研商後昨起預告,若各界無意見,再送消保處審查,通過後將由交通部公告實施日期,推估下半年可上路。
此外,該草案也明訂將來使用鐵路運輸,除了列車延遲可退部分票價外,若搭乘冷氣車廂,卻遇到冷氣故障時,將可請求退還實收票價的部分票價,至於可退還多少,由台鐵、高鐵等各單位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