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負責「管」 老師做好「教」

王新偉(台北縣三重市/國小學童家長) |2007.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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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網路上看到一則報導,加拿大一個關心教育合法性的團體,提供家長一套建議,教導家長如何「打」小孩,以及何時「打」最適當,初看嚇一跳,仔細讀下去,原來報導中所謂的「打小孩」是說明如何以合理力量來處罰小孩。

現在國內從上到下都在大力宣揚校園零體罰的政策,固然老師體罰學生是不當的行為,但如果學生犯了錯,卻沒有適當的處罰,學生又如何能知錯善改,長此以往,僅憑老師的口頭訓誡,恐怕只會造成學生的不斷犯錯,老師也大嘆力有未逮。

加拿大的法律允許家長和老師處罰學生,但前提是「使用力量不超過合理的範圍。」加拿大最高法院在二○○四年做出對此條法律的解釋,那就是體罰僅限定在二至十二歲孩童,而老師實施的體罰是不被接受的。換言之,只有家長才可以對孩子做出適度的體罰,解釋條文也同時指出體罰只能用在教育與導正情形下,並不得過度。

顯然,這條法律是要指導家長辨認並理解其合法權利與責任,也就是說,家長該不該打小孩都有一個客觀的標準界線,而家長應該對此有強烈的判斷能力,如此才能夠配合老師達到真正管教的目的。

加拿大允許「打小孩」的法律值得我們借鏡,那就是老師不能體罰學生是校園零體罰的既定目標,但老師卻可以尋求與家長的溝通和協調,通過家長的適當體罰以糾正孩子的犯錯與偏差行為,如此一來,老師做好「教」,而家長則負責「管」,就是對孩子的「正面管教」。

只有家長積極配合老師的「教」,才不會讓老師無所適從,人不會不犯錯,孩子亦是如此,如何讓孩子在犯錯後能有所認知和警醒才是管教的真正目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教父母如何體罰不失為可以探討的另項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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