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五次會議昨天討論檢察官定位及政府律師制度等議題。分組副召集人陳瑞仁表示,檢察署名稱在修法前得祛除「法院」二字,檢察官身分定位,應以憲法明定;特殊重大案件,一審應以偵訴合一(己案己蒞)為原則。律師全聯會則認為,若行政機關常設政府律師,將有助於落實依法行政。
討論的議題還包括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功能的檢討或法律人評鑑;檢察官的法律定位與檢察體系組織檢討;加強檢察官輔助偵查人力,微罪案件分流,促進精緻偵查等。
對於檢察官定位議題,陳瑞仁建議,檢察組織的人員編制,應對應法院訴訟制度之變革而調整,必要時應修改法院組織法。此外,檢察官的身分定位,應以憲法明定之;在二審檢察署組織尚未變動前,應加強一、二審檢察官互調;一、二審檢察署人力布署,應避免勞逸不均的情形。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指出,對是否採政府律師制度,採開放態度,而在評估建置政府律師制度時,應考量各機關法務工作需求的規模,以及和各法律事務工作項目的數量與質量,是否達到需要設置政府律師之規模。因此,建議主管機關應對各級政府行政機關做此方面的調查,以利決定是否有設置政府律師之必要,及其後如確有設置必要時,政府律師的架構、規模應如何配置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