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北市國稅局審查遺產稅時,發現一宗有趣的案例:被繼承人甲君,遺有一億元之財產,而A、B、C三人為其第一順序之法定繼承人。A君為了規避龐大之遺產稅,竟然想出一個妙計,並主動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希望透過民法第一一四○條代位繼承之規定,使其兩名子女提前繼承祖父遺產,一方面可節省該筆財產將來再繼承移轉予其子女時之遺產稅,另一方面,在此次遺產稅之課徵上,又可增加一名繼承人扣除額。試問,他的妙計真能奏效嗎?
1.民法第一一四○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本例中,A君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看似符合上開「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規定,從而A君之兩名子女可代位繼承甲君之遺產,但實際上並非如此。
2.司法院大法官曾於民國四十五年一月六日,就「拋棄繼承是否產生代位繼承」之法律疑義,作出釋字第五十七號解釋。大法官解釋意旨認為,民法第一一四○條之代位繼承,係指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發生「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繼承權喪失」事由,才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而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則非代位繼承發生之原因。
3.準此,本案A君因拋棄繼承,自始不享有甲君之遺產繼承權(民法第一一七五條),而其兩名子女也不生代位繼承權利;至於甲君所遺留之一億元財產,依法應由B、C二人共同繼承。
4.A君因一時之貪念,加上對法律規定之誤解,貿然拋棄繼承,不但喪失約三千三百萬元遺產應繼分,其子女亦無法代位繼承該遺產應繼分;另一方面,也因為A君的拋棄繼承,使課徵遺產稅時,少了一繼承人扣除額,造成B、C二位繼承人必須多繳四十餘萬元遺產稅額。實在得不償失!
5.「納稅是國民應盡之義務」,人人應依法納稅,切勿為了規避丁點稅捐而後悔一生。同時,民眾也要多充實法律知識,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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