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陳小姐有一個哥哥,父親因重男輕女,早已言明女兒不得繼承家產,除了在十年前兒子結婚時,先將一棟當時價值五百萬元的房子過戶給兒子,五年前孫子出生後,又贈與兒子現金三百萬元。如今父親過世,只留下兩百萬元現金遺產,因為兄妹二人的應繼分都是遺產的二分之一,於是哥哥只將其中一百萬元交給陳小姐,讓她感到很不公平。
請問:陳小姐該如何主張其權利?
賴淑玲律師詳解: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也就是說,如果父親是在兒子「結婚」、「營業(創業、開業)」、「分居(搬出去住自立門戶)」的其中一種情況下贈與之財產,在父親往生後,不但這些財產都要算進父親的遺產總額內,並且要當作是兒子已經取得的遺產,從兒子的應繼分中予以扣除,這種規定在法律上稱之為「歸扣」。
在本案例中,陳小姐的父親是在兒子結婚時贈與價值五百萬元的房子,所以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這五百萬元不但要加入父親的遺產中,而且要當作兒子已經先分到了五百萬元的遺產。
至於在孫子出生後贈與的現金三百萬元,因為跟法律規定的「結婚、營業、分居」的理由無關,所以可以不必再「歸扣」回來。
總而言之,依照上述規定,父親的遺產總額應為:身後現金兩百萬元,加歸扣五百萬元,共計七百萬元。本來兒子的應繼分是一半,即三百五十萬元,但是因為結婚時拿到的五百萬元要當作他已經分到的遺產,而這個金額已經超過了他的應繼分(三百五十萬元),所以兒子不能再獲得現金遺產的分配。因此,父親的現金遺產兩百萬元應該全歸陳小姐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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