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在訴訟中遭遇問案態度不好的法官、檢察官,過去是透過法律團體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評鑑委員申請評鑑,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昨天作出放寬申請門檻決議,訴訟當事人如果對法官、檢察官不服氣,可省去透過法律團體的審核,直接向二個評鑑委員會提申訴。
除此之外,分組會議決議司法官被評鑑後如果認為情節重大,過去是將個案移送監察院,未來則可跳過監察院的調查程序,授權法評會、檢評會直接向司法院職務法庭移送個案審理,再由職務法庭法官作成應停職或撤職等判決。
法律規定,二評鑑委員會委員由律師、法官、檢察官充任,基於評鑑委員與法官、檢察官可能有利益衝突的疑慮,會議決議擔任評鑑委員的律師,不准參與一般法庭活動。
因此,在轟動一時的「頂新假油案」中,被告頂新集團董事長魏應充的委任律師羅豐胤,一度被外界質疑兼任案件律師與評鑑委員兩個身分,以及前檢察總長黃世銘交付檢評會後被建議送監察院審查、但監察院彈劾黃卻未過關的情形,將不再發生。
司改分組會議第三組昨天討論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律師尤伯祥建議,應將由民間司改會負責的評鑑審核業務改由人民可直接申請。
曾是民間司改基金會董事長的召集人的瞿海源、受邀與會的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都表示,司改會案件量太大,同意尤的提案。
台大教授林鈺雄質疑,當初立法時是由民間司改會壟斷審核評鑑司法官的業務,「是你們搶去的」,現在為何要放棄?尤伯祥回應林說,民間司改會處理申請案平均有三成成案,但困於經費、人力的不足,「現在不要了」。
台灣高院法官賴恭利表示,審核評鑑只是前端調查工作,並非訴訟權利,建議開放評鑑委員的主動立案權,並應由三位評鑑委員一起討論後再作出個案是否應付評鑑,也獲通過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