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法務部研議的「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昨天送行政院審議,共排除了一百五十種罪名,分成四大類,包括暴力犯罪、危害社會公益、與治安相關的刑事案件及貪污案,被排除在減刑之外,預估受惠人數包括偵審中,約有二萬五千人。
陳水扁總統日前指示偶蹈法網者可研擬減刑,法務部經多日討論,研擬完成減刑草案,但涉及殺人強盜、性侵害、經濟掏空、違反證交法、慣竊、集團性的犯罪,以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四、五、六條不列入減刑考慮。減刑條例草案行政院會討論後,即送立法院審議。
此次減刑條例不同以往的是,程序十分簡化,分為「可減刑」、「不可減刑」兩類,只要符合減刑條例,一律減刑二分之一;且對象均屬刑期一年以內的輕刑犯,把對治安的影響降至最低。規範減刑的範圍共有二十三款,以寬嚴並濟為思考方向,即「關所當關,放所當放。」至於減刑的犯罪基準日,將訂在四月底以前,以免影響治安。
由於貪污案不在減刑之列,涉及國務機要費案的吳淑珍、首長特別費案的馬英九如被判刑,將不在減刑之列。已被判刑尚未定讞的台開案第一親家及駙馬趙建銘,因罪名是違反證交法,也不適用減刑。
法務部官員表示,若以六月為生效實施時間,估計立即受惠的受刑人將有七、八千人,其中有三千五百人,刑期是六月以下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這些人是因無力繳納罰金而選擇坐牢。目前在監受刑人約二萬三千人,若加上在看守所內的收容人,共約六萬四千人,故減刑二萬五千人,約占目前總收容人的百分之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