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髮族法律專欄 子女可否因自身經濟困難而免除扶養義務?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楊靜雯整理) |2017.03.16
1465觀看次
字級

案例:

陳阿嬤有一個兒子,但兒子因為自身的生活不是很穩定,無法提供生活費給年邁的母親,也時常連絡不到人,陳阿嬤因為生活困頓,憤而想對兒子提告棄養。

請問,陳阿嬤是否能對兒子提告棄養?或是有何管道能夠申請救助改善生活?

黃于珊律師詳解:

依民法規定,若父母無法維持生活,子女即需負起扶養義務。而子女應付給父母的扶養費,目前司法實務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若子女本身的經濟負擔很重,亦可依父母受扶養的需求、子女的經濟能力及身分來酌定扶養費。但即使子女因負擔父母的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身之生活,也只能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不能全部免除該義務。

其次,依刑法之規定,若子女遺棄無法獨自維持生存的父母,或不履行對父母的養育或保護義務,造成父母面臨生存危機時,還會構成「遺棄罪」,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依老年福利法之規定,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因子女遺棄導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時,直轄市、縣市社會局,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給予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同時,社會局也應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或提供租屋、健保費、醫藥費等補助。

本案中,陳阿嬤生活困頓已無法維持生活,所以她兒子就必須負起扶養義務。雖然兒子的生活也不穩定,可能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身生活,但也只能請求減輕扶養義務,而不能完全不提供生活費給陳阿嬤。若兒子不肯負擔扶養義務,陳阿嬤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兒子給付扶養費。

而如果陳阿嬤只有這個兒子,且他不負擔扶養義務的結果,將導致陳阿嬤流落街頭、三餐不繼,面臨生存危機時,那麼兒子不負擔扶養義務的行為,還可能會構成刑法的遺棄罪。

最後,陳阿嬤如果因為無人扶養,導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時,她可向社會局請求安置,或是向社會局申請房租、健保費、醫藥費等補助,以改善生活。

●歡迎就任何有關銀髮族法律問題,來信詢問,會請專業律師詳細解答,問題請寄mtnart12@merit-times.com.tw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

(02)2311~8090

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熱門新聞
訂閱電子報
台北市 天氣預報   台灣一週天氣預報

《人間福報》是一份多元化的報紙,不單只有報導佛教新聞,乃以推動祥和社會、淨化人心為職志,以關懷人類福祉、追求世界和平為宗旨,堅持新聞的準度與速度、廣度與深度,關懷弱勢族群與公益;強調內容溫馨、健康、益智、環保,不八卦、不加料、不阿諛,希冀藉由優質的內涵,體貼大眾身心靈的需要、關懷地球永續經營、延續宇宙無窮慧命,是一份承擔社會責任的報紙。自許成為「社會的一道光明」的《人間福報》任重而道遠,在秉持創辦人星雲大師「傳播人間善因善緣」的理念之際,更將堅持為社會注入清流,讓福報的發行為人間帶來祥和歡喜,具體實現「人間有福報,福報滿人間」的目標。
人間福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70470026

 
聯絡我們 隱私權條款

Copyright © 2000-2024 人間福報 www.merit-times.com.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