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陳阿嬤有一個兒子,但兒子因為自身的生活不是很穩定,無法提供生活費給年邁的母親,也時常連絡不到人,陳阿嬤因為生活困頓,憤而想對兒子提告棄養。
請問,陳阿嬤是否能對兒子提告棄養?或是有何管道能夠申請救助改善生活?
黃于珊律師詳解:
依民法規定,若父母無法維持生活,子女即需負起扶養義務。而子女應付給父母的扶養費,目前司法實務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若子女本身的經濟負擔很重,亦可依父母受扶養的需求、子女的經濟能力及身分來酌定扶養費。但即使子女因負擔父母的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身之生活,也只能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不能全部免除該義務。
其次,依刑法之規定,若子女遺棄無法獨自維持生存的父母,或不履行對父母的養育或保護義務,造成父母面臨生存危機時,還會構成「遺棄罪」,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依老年福利法之規定,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因子女遺棄導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時,直轄市、縣市社會局,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給予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同時,社會局也應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或提供租屋、健保費、醫藥費等補助。
本案中,陳阿嬤生活困頓已無法維持生活,所以她兒子就必須負起扶養義務。雖然兒子的生活也不穩定,可能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身生活,但也只能請求減輕扶養義務,而不能完全不提供生活費給陳阿嬤。若兒子不肯負擔扶養義務,陳阿嬤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兒子給付扶養費。
而如果陳阿嬤只有這個兒子,且他不負擔扶養義務的結果,將導致陳阿嬤流落街頭、三餐不繼,面臨生存危機時,那麼兒子不負擔扶養義務的行為,還可能會構成刑法的遺棄罪。
最後,陳阿嬤如果因為無人扶養,導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時,她可向社會局請求安置,或是向社會局申請房租、健保費、醫藥費等補助,以改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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