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光走廊】 台灣光復七十年紀事(1) 保護養女運動

文╱徐宗懋圖文館提供 |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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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養女集體結婚:保護養女運動委員會舉辦了第三屆的養女集體結婚典禮,證婚人上官業佑、主婚人鄭品聰和呂錦花為八對新人主婚,並贈送熱水瓶作為新婚賀禮。圖╱徐宗懋圖文館提供
養女之母:在保護養女運動委員會成立三周年的紀念會上,享有「養女之母」美譽的呂錦花女士向與會來賓、婦女們致詞感謝。圖╱徐宗懋圖文館提供
辦理手續:兩位養女至保護養女運動委員會,請求保護,工作人員正在為她們辦理手續。圖╱徐宗懋圖文館提供
集體結婚:為爭取養女的婚姻自由, 許多養女求助於保護養女運動委員會 。三位養女在協助下,與其他新人一 同舉行婚禮、接受祝福。文╱徐宗懋圖文館提供
周年紀念會:保護養女運動委員會成 立周年,呂錦花女士致詞,說明工作 成效,並呼籲社會各界關心養女的命 運。
量製新衣:保護養女運動委員會的婦 女們為養女量新衣,喜悅的笑容洋溢 在臉上,希望藉由保護與物資的贈予 ,開啟並祝福她們嶄新的人生。

民國40年(1951)7月24日,在台北市中山堂光復廳舉行了台灣省養女保護運動委員會成立儀式,當日各機關首長、婦女代表、女學生等千餘人出席典禮。

《養女嘆》書中如此提到早期社會多數養女乖舛勞苦的命運:「……六歲送人做養女,道路坎坷命安排。養女講來好心酸,無好養來無好穿,看到別儕上學校,目汁流向肚裏吞……」

台灣養女的陋習最早由閩粵移民傳入的,日據時代又加上男尊女卑的觀念,並無任何改善。窮苦人家養不起女兒,便在其幼年時送給其他人家,大部分的養父母待收養而來的女孩自然不如親生子女,養以簡陋衣食,將之視為童養媳。養女大多沒有受教育,從小被強制勞動,需下田耕作、操事家務,年長可能被送到酒家或是妓女戶,更甚者,當作買賣交易的商品,可能被多手轉賣。

台灣光復後,為有效革除這一風氣,政府開始調查有關養女陋習的資料,邀請社團機關舉辦座談會,統計全省養女人數,並安排法令的研擬與商討,且幫助未受教育的養女接受職業訓練等等。

當時領導養女保護運動的省議員呂錦花女士,在保護養女運動委員會成立大會中,安排了三位養女訴說其淒涼的身世,但在保護養女運動委員會的協助下,她們都有了更好的出路,此一分享感動了大眾,也使養女們能鼓起勇氣來掙脫這不幸的收養枷鎖。

保護養女運動委員會成立數年,幫助了上萬個養女,包括救濟、救業以及婚姻安排,舉辦多場聯合的婚禮。委員會成立之初雖立意崇高,人手和財力卻相當吃緊,呂錦花女士不但將自家開放給尋求庇護養女臨時的收容處,甚至在養女結婚之際,自掏腰包準備賀禮,被譽為「養女之母」。

民國44年(1955)8月,台灣省議會通過改善養女習俗的法令,正式將保護養女法制化,其中主要內容是確立養女的法律地位,規定養女有繼承權,有婚姻自由,以及地方警政單位有保護區內養女人權的義務,以及各公私立救濟機構有義務收容苦難養女等。

隨著保護養女運動委員會以及社會大眾的共同努力,有關養女的人權問題逐步獲得改善。此外,經濟的繁榮與教育水平的提高,亦使得收養習俗不復從前。到了民國五○年代中期,養女制度大抵上已成歷史名詞。(吳濬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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