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楊子沅整理)
案例:
就讀私校的小柔,學校規定進出校門一定得穿著制服,不能夠以運動服、班服、社服或是混搭的方式進出校門,並強制規定三月至十月必須穿著制服裙子,不能夠穿制服長褲。小柔認為這樣的規定不符合學生權益,向教官反映,教官卻只是回覆:「這就是學校的規定,你是學生必須遵守校規。」
請問,教官的回應是否合理?校規是否觸法?小柔有何方法能與向校方協調溝通?
賴淑玲律師詳解:
「制服」是台灣高中以下學校行之有年之傳統規範,過去「不遵守學校服裝儀容規定」之行為,通常會被貼上「壞學生」的標籤。但隨著學生自主意識提升,以及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尊重多元性別觀念的深化,針對男女有別的髮式及服裝限制等觀念首先被打破,進而強制規範學校服裝儀容的合理性也開始全面性地受到挑戰。
教育部於民國一○五年公布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第二十一條明文規定:「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且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該二項規定被視為校園髮式及制服解禁法令依據。
也就是說,學校基於校園自治管理原則,固然可在校規中訂定制服樣式,但對於未遵守相關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卻不能施以處罰,當然更不能以此為由禁止學生進入校園,以免侵害學生受教權。所以,小柔挑戰校規中對於制服規定合理性的主張,其實是受到法令保障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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