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多妻早在原始社會就有了,迨至周代,貴族固然一夫多娶,即使平民,經典中也未明文禁止重婚;典籍中多娶之事其例極多,從來學者均認為古代婚姻係「一夫多妻」制。
《禮記‧曲禮上》有「諸母不漱裳」之語,「諸母」或為多妻的證據。
唯清人梁章鉅於《稱謂錄卷二》加以解釋:「諸,眾也。」梁章鉅以為「諸母」應該是「眾妻妾」的通稱,在此意謂不讓庶母清洗自己的下身衣裳;一如《詩經‧伐木》所謂:「既有肥羜,以速諸父。」意指用肥鮮的羔羊來宴請「諸父」,「諸父」為伯叔之通稱,而非「多夫」的證據。
從實際觀察,古來確是一夫一妻制,譬如《史記‧五帝本紀》記載:「黃帝居軒轅之丘,而娶於西陵氏女,是為嫘祖。嫘祖為黃帝正妃,生二子,其後皆有天下。」這裡指出黃帝二十五子當中,正妃嫘祖生二子,其餘均為次妃所生,這裡確定了嫘祖的嫡妻地位,也提供了維持統治權力的繼承方式。
另外,東漢學者蔡邕《獨斷》也說:「帝嚳有四妃,以象后妃四星,其一明者為正妃,三者為次妃也。」五帝中之高辛氏擁有一正妃、三次妃,這些事實均證明古來男人儘管過著多偶的生活,有大老婆、有小老婆,但作為嫡妻的只有一人,不得有二,一夫一妻的原則早為禮法所承認。
陶毅、明欣《中國婚姻家庭制度史》則推溯先秦時代之所以確立一夫一妻的原則,根據有二:
一是源於「天人契合」說,如《禮記‧中庸》所說:「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婦,及其至也,察乎天地。」此處將夫婦喻為天地,以「唯一」與「持久」為其特徵。
二是基於宗族制度本身的需要,西周確立了「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的嫡長子繼承原則,無論是宗祧,還是爵位與食封的承襲,均嚴格區分嫡庶與長幼,非如此不足以防止爭鬥與骨肉間的殘殺,更不足以維護相對穩定的宗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