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的組織成員結構、選務中立的行使,早已為人詬病,的確亟須法制化規範。
但綜觀立法院目前生態、席次,沒有一個政黨有絕對的主導權,左右法案的通過,有席次優勢的國民黨,政治手腕應要更細膩,不能只想強渡關山,協商還是必要的,如何創造朝野共識空間,修訂中選會組織法委員產生的機制,是朝野政黨當下須關注的課題。
筆者認為,中選會委員不宜有政黨色彩,縱使現階段的提名權,仍屬行政院長的職權,但可在修正條文中明訂更嚴格的資格條件,行政院長跟國會朝野黨團共同合議組成「中選會委員推薦審議會」,讓各界都能為國舉才,擴大多元參與。
最後再理出共識,提出兩至三倍的初選名單,供總統圈選,而重大的選務決策,須經中選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的高門檻通過,如此方能杜絕選務不中立的惡質行為。
中選會組織法草案的修訂,有其正當性和必要性,請朝野政黨拋開主觀成見和利益盤算,不要動輒以拳頭和蠻力腐蝕台灣民主的根基。
羅士禹(北縣土城/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