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在學校跌倒、碰撞而受傷,學生第一時間會請學校護理師護理傷口,但由於醫師法規定,不具醫師資格者不得執行醫療業務,教育部依據六年前衛生署函文,去年中再度要求各校嚴守規定,在沒有醫師處方情況下,護理師不能幫受傷學生換藥,否則依法可罰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併科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大嘆校護「難為」。
該規定是由教育部函轉改制前的行政院衛生署公文,要求校護需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輔助行為」,其中包括外傷換藥。去年八月在大專校院衛生保健組研習會中有不少校護反彈,但教育部重申此規定,並要求各校落實;不少學校過去雖未遵照,但教育部壓力下,自今年元月起,開始執行不幫學生換藥的規定。
初估一所綜合型大學,協助外傷處理、包紮、換藥,每年高達萬件,學校並非隨時都有校醫駐診看病給藥。目前台大、成大、陽明等校已不協助學生換藥,若無醫囑連優碘也不能擦,而清華大學、中央大學原以學生權益為優先考量,仍幫忙換藥,但兩校今年起都不協助換藥。
根據醫師法,若無醫師執照而執行醫療業務,可罰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併科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罰款;另《護理人員法》規定,違反醫療輔助行為範圍,最重可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主管護理業務的衛福部照護司長蔡淑鳳表示,護理師從事的醫療輔助行為,是可以從事非侵入性的傷口處理,但處方用藥則需有醫囑。她也坦言,「不能幫學生換藥,那要學校護理師做什麼」,但醫師法非其主管業務,會再去了解細節。
換不換藥 校護都為難
北市某國立大學楊姓校護表示,該禁令從去年八月起在校護群組中熱烈討論,所有校護對此規定相當不滿,尤其有許多大學生是以校為家,若有外傷得請校護協助處理傷口。
另一名李姓校護無奈的說,現在學生受傷,除了第一時間協助清理傷口之外,都得請他們自行去診所看病拿藥,拿了醫師處方才能協助換藥,否則一律只以生理食鹽水沖洗傷口。
台北市陳姓國小校護表示,到健康中心找校護協助的孩子中,約五成是需要協助傷口處理或換藥,但一紙公文使得學校護理師相當為難,幫忙換藥有違法之虞,但是不幫忙換則會有傷口感染的隱憂,而且家長還會痛罵校護沒有處理,很多護理師只得冒著違法風險,協助學生換藥。
「不能換藥的規定太扯了」,台師大國文系學生游維鈞說,學生若需處理傷口,一定會去保健室請校護協助,若日後必須到診所看醫生拿藥,不但多花一筆掛號費也花時間,可能會有人為省麻煩不看醫生,造傷口惡化,希望法規可以給予校護更多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