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兩位委員,被行政院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務員服務法」及「NCC組織法」等多項法規,移送監察院調查,並將兩人予以停職。
儘管NCC認為處分無效,但行政院表示,在兩位委員申請法律救濟尚未有結果前,停職令仍有效,意即強制暫停委員及政務官身分,筆者認為,此舉嚴重破壞台灣獨立機關體制。
台灣目前設有五大獨立機關,包括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及NCC,但若深究機關的屬性,卻是大相逕庭。
以金管會為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行政院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特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可知金管會乃為行政院下屬機關,且人事決定權由行政院掌控。
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明訂,NCC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而且委員產生也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具有民意的基礎。
若行政院依撤換前金管會主委龔照勝方式,將NCC委員撤職,則明顯無視立法權;若依據「釋字六一三號」解釋,強制對NCC委員執行停職令,則「違法失職而情節重大」要如何判定?
此外,行政院對憲法第五十三條的解釋,已嚴重危害台灣現有、未來可能成立的獨立機關,若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那麼是否台灣就不能存在獨立機關?而獨立機關人事權也僅由行政院決定,獨立機關有何存在意義?
筆者認為,獨立機關的重要性在於能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權或立法權干預,而NCC職掌台灣通訊傳播產業,決策更是需要專業化及去政治化,如今行政院如此粗魯的操弄NCC人事權,不但可看出老大心態,且其忽視立法權,並擴張解讀「釋字六一三號」解釋,還援引憲法第五十三條等,都在扼殺獨立機關存在的可能性。
筆者認為,兩位遭撤職的NCC委員應該聲請釋憲,或由NCC向大法官聲請「釋字六一三號」的補充解釋,讓獨立機關的存在及人事任命權,有更清楚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