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人間 名人與小人物的隱私權

文╱葉毓蘭 |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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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葉毓蘭(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祕書長)

高雄市麵包師黃士福在美術館區拍攝前總統陳水扁散步,影片在網路傳播,引發各界討論,高雄市長陳菊公開譴責,這是對前總統陳水扁的不當滋擾,揚言若有逾越法令行為,市府將依法制止。

陳菊主張:如此跟蹤拍攝行為,不僅使陳前總統隱私與尊嚴受到傷害,也讓台灣社會再次受到撕裂,有心人應停止這種行徑。

在美術館區散步的阿扁,可不可以主張隱私權?剛好在美術館擺攤賣麵包的黃士福拿起手機拍攝這位前總統,是不是言論自由?該不該受到保障?大哉問!

其實相關爭議,早在大法官釋字六八九號解釋指出,「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

釋憲文裡提出六種例示之情況,為具有正當事由之跟追採訪:一、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二、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的維護。三、政府施政的妥當性。四、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與適任性。五、政治人物言行的可信任性。六、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

幾乎可以從大法官的釋憲文中判斷:黃士福在公共場所拍公眾人物陳水扁,沒有犯法。每一個人,包含陳水扁,離開家就不能主張隱私權,否則現在警方處處裝設的監視器全部都侵犯隱私權。

反倒是擁有公權力的公務員要非常小心,不能夠濫用或洩漏因為執行公務之便所獲得的人資,尤其需要謹守個資法的限制,不管這是你在擔任市長、局長、院長、教授、調查委員時,還是小小警員在執行臨檢、盤查、交通取締、事故處理時所獲得的個資。

不久前,台北街頭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雖無違規,但閃車時發生車禍,造成七人受傷,因為他的父親是知名藝人,當天中午之後的電視新聞狂報不停,新聞上出現「爸爸,不要來,這裡記者很多!」筆者更因這些新聞可能有侵害當事人隱私權、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虞,憂心不已。

警政署為合理規範各警察機關刑案新聞之發布,以確實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及偵查不公開原則,並兼顧治安維護與民眾知的權利,訂定的「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中,明文規定:偵查人員除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者外,不得私下透漏偵查內容予媒體,或任意與辦案無關之人員透漏與案情相關之訊息(第二點);對於犯罪情節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親屬或配偶之隱私與名譽等事項,應加保密,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第四點)。

「前總統對抗麵包師」事件,一時間可能還不會結束。當隱私權的議題被拿來當成事件的主軸時,也是我們省思握有權力者,不管位階高低,都要謹慎使用手中的權力。

名人因知名度愈高,引起的關注愈大,民眾的期待也愈高,對於任何人,不管是前總統,還是麵包師,法律所賦予他們的人權,都應該被正視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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