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度判死 徐自強無罪確定

 |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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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徐自強被控二十一年前擄走富商勒贖並殺害,經九次死刑、二次無期、五次非常上訴,及監察院調查、大法官釋憲後,去年九月更九審首次獲無罪判決,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無罪確定。

徐自強說,二十一年來最痛苦的是他的母親,過幾天就是她的生日,這個結果能當她的生日禮物,現在的感覺很不真實,未來要把握與過好每一天。

徐自強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等人被控於八十四年共同綁架、殺害富商黃春樹,被依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罪嫌起訴。

當時法院僅憑黃春棋、陳憶隆的共同被告自白作為唯一證據;徐自強提出多項不在場證明,但一審到更五審均不採信,判決死刑。

一○一年受惠速審法,被羈押十六年的徐自強終於獲釋離開看守所。

更九審合議庭主要是依據大法官解釋「共同被告的自白必須經過證人詰問對質程序,且不能將自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等理由,認定拒絕作證的同案被告黃春棋,和陳憶隆的供述前後不一,兩人指控徐參與的陳述沒有證據能力,因此改判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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