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性交易 網路電信業有責

 |20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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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網路近年逐漸成為未成年性交易案件媒介,為了保護青少年,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部分修正草案,將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村里幹事納入責任通報人員範圍,避免網路聊天室、手機簡訊,成為假交友、真色情的陷阱。

內政部兒童局局長黃碧霞表示,過去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大多是被不法份子操控,但近年網路媒介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的案件有逐年增加的情況,立法將中華電信、奇摩等電信系統業者、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納入責任通報人員範圍,就是因應這樣的趨勢。

法案一旦上路,未來包括手機簡訊、網路聊天室、BBS、網路部落格乃至網路電子報等服務供應商和業者,統統有主動通報的義務,違者可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委認為,由於村里幹事熟悉地方事務,且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所以應比照社工員納入責任通報人員範圍。

修正草案也跟進歐盟、美、澳等國做法,增列對持有兒童色情物品者的處罰規定,只要是無正當理由持有者,第一次被查獲,得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的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二萬元以上至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沒收。 

黃碧霞說,村里幹事、網路服務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知悉」而不主動通報,才會受到處罰,執行起來應該不會有太大困難。

但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為,如何舉證是該法最大的問題。NCC簡任技正溫俊瑜指出,通報得舉證,但在電信業者不能違法監聽消費者、無去得悉通信內容的狀況下,要如何通報?若強制要求電信業者負通報義務,可能涉及侵犯通信秘密。

他說,雖然網路訊息對外開放,但未來執法如何舉證聊天室版主、部落格管理者的確「知悉不報」,都是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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