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還款定義不明 開罰

 |20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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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向銀行或保險業借錢,契約中若有附加「加速條款」,銀行可據此向借款人「催債」,要求當事人立刻還出全部本息。

不過,因為「加速條款」的定義不明確,常常造成糾紛,公平會除了對金融業者開罰,並提出九大行使加速條款的狀況。

公平會從去年底到今年第一季,一口氣處罰了三十八家金融業者,包括台新、彰化銀行等二十二家本國銀行,荷蘭、美國運通等三家外銀,還有幸福、興農人壽等十一家壽險業者、二家產險公司,處罰原因是這些業者在訂立契約時,沒有把行使加速條款的理由寫清楚。

所謂「加速條款」,就是當借款人的債信不佳時,即使貸款沒到期,債權人可要求當事人立刻還出全部本息。

為了完備「加速條款」的行使,公平會列出九大借款人債信不足情況,做為使用加速條款的規範。九大狀況包括:債務人不依約還本金、不依約還利息、聲請破產、被假扣押時,銀行才可以為確保債權,「加速」債務到期期限,提前要求債務人還錢。

另外,若債務人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債務人因刑事而被沒收主要財產;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不敷擔保債權;債務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等,讓金融業者有不能受償顧慮時,也可使用加速條款。

金融業者表示,當借款人財務出狀況時,幾乎都無力還錢,很多金融業者根本沒機會行使「加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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