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部擬修法 放寬檢警辦案時間

 |200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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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針對涉嫌重大的嫌疑犯,檢方可向法庭申請羈押,但依法,警方拘提、逮捕嫌犯後,需在二十四小時移送法院審問,再加上檢警辦案時間分配不均,導致檢察官無法立即判斷是否「犯罪嫌疑重大」,以致造成誤判等情事,法務部擬參考歐美等先進國家檢察官留置嫌疑人時間,並修改相關法條,放寬檢警辦案時間。

目前刑事訴訟程序對人身自由保障規定周延,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對憲法第八條有嚴格解釋,被告拘提、逮捕後,必須在二十四小時移送法院審問。而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七條規定,其中警察使用十六小時,檢察官僅有六小時,是全球最嚴格的。

事實上,檢方分配時間根本不敷使用,導致檢警偵辦重大案件,或需要深入追查的案件,受限時間無法在第一時間加以釐清,造成證據滅失、共犯串供,犯罪者逍遙法外,甚至誤認犯罪等情形。

法務部官員指出,美、日等國家檢察官留置嫌疑人時間,由四十八小時到七十二小時,甚至最多可長達六天,因此未來配合修憲將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條文,予以放寬檢警辦案時間,以符合實際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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