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內政部統計,去年兒童受虐案件高達一萬零八十四件,創下新高,而且這只是通報的數字,全台的社會底層家庭,不知還有多少未通報的兒虐事件,因此內政部最近完成「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將鄰里長納入「責任通報人員」,未來若發現受虐兒未通報,所在地的鄰里長可能會被處最高三萬元的罰鍰。
今年初雲林縣發生殘暴虐童致死案後,如何加強受虐兒的通報與輔導,就已引起各界廣泛討論,高雄縣社會局長曾表示,目前社工人員嚴重不足,保護兒童工作難免有死角,呼籲村里幹事改變角色功能,成為社區幼童的保母,加強社工的整體力量。
如今見到內政部從善如流,將鄰里長列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具有通報義務的特定人員,對落實及早發現受虐兒,避免傷害進一步擴大的目標,確實有相當的意義。
不過,修正案消息一出,有里長認為,平日如果發現里內有受虐兒,當然會義不容辭通報,如今立法強制規範里長的通報責任,「感受很不好」,並質疑所謂「知情不報」的定義,擔心未來執行會窒礙難行。
筆者認為,時代在進步,人們對生活品質等方面要求和期許愈來愈高,相對地,里長身為最基層的民選官員,難道要求多盡一份受虐兒通報責任,有這麼困難嗎?里長原本就該時刻關心里內大小事務,既然知情卻又不報,當然有失職之嫌,如今只不過是將責任法律明文化,似乎不必有如此大的反彈。
至於「知情不報」的定義,及未來執法的技術問題,則有待內政部訂定「施行細則」補充,白紙黑字明確說明,避免未來開罰的紛爭。
其實,治本之道還是在於改善人民生活與經濟環境,否則問題家庭愈多,受虐兒案件絕不會變少,在增加鄰里長通報責任的同時,政府官員也該反求諸己,畢竟開罰只能治標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