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7年 貪官追回退休金

陳忠賢 |201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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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貪官退休保不住退休金!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案,未來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汙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在退休、資遣或離職後,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可以再領取退休金,且要追回過去的全部退休金。

若是已定讞的案件,無法適用新法,因此前營建署長葉世文涉及合宜宅林口A七案,被依貪汙罪判七年定讞,卻不適用此法;但另涉桃園八德、新竹眷改及財產來源不明罪三案,經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未來若判決確定有罪符合條件者,仍能適用。

三讀條文明訂,公務人員涉犯貪汙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或是被移送懲戒、送請監察院審查中等,不予受理申請退休或資遣。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未滿者,將剝奪百分之五十退休金;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將剝奪百分之三十退休金;若是判處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將剝奪百分之二十退休金。已支領退休金者,也應追繳。

此外,公務員涉犯《貪汙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將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三讀通過條文並明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公務員,因貪瀆案經判刑確定並入監服刑期間、或因案被通緝期間,應停止領退休金,至原因消滅時才能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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