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死刑犯吞電池自殺,是否廢除死刑再度成社會話題。廢死聯盟努力為死刑犯爭取生機,台灣今年尚無死刑犯被執行,原因在時代進步人權彰顯,且人命關天、生命無價,陳總統於上任時也宣示人權立國,未來並將逐步立法廢除死刑。
值此人權受高度重視之際,據衛生署的報告,每年卻有多達三十至五十萬胎兒遭墮胎,社會卻鮮少重視,尊重生命大聯盟多年來努力呼籲減少墮胎,建議立法至少在「母親、胎兒健康,亦未遭強暴亂倫等情形的墮胎,應該要有諮商與六天法定緩衝期的設置」,但總在婦女自主權的前提下,橫遭阻攔與漠視。
國人關心死刑犯的人權,卻忽視胎兒的人權,以一句婦女自主權,即遠超過胎兒的人權與生命權,連諮商四十分鐘、多幾天的法定慎思期,以提供協助、避免衝動,作為選項之一的作法,卻都被認為不必要,反被扣上侵犯婦女自主權的大帽子,使人權立國淪為空話,兩套標準的人權令人感嘆!
為何死刑犯有充分的人權,胎兒的人權卻蕩然無存?判罪犯死刑要經過多少時日、多少專業法官合議無數次才能定讞,而給無罪胎兒六天卻嫌多,丟給當事人獨自決定,看似自主實則殘忍。
生命的圖象是從胎兒到老年,生命是連續不可斷的,都一樣珍貴,中斷就是生命的終結,民眾都關心有人命傷亡的車禍、地震、瓦斯中毒、自殺甚至死刑犯,但每年這麼多胎兒的死難,為甚麼各界吝於關注?以婦女自主權當擋箭牌,難道胎兒不是人?
墮胎應該是最不得已的作法,墮胎是婦女永遠的痛,國家社會都應積極付出關心,並共同承擔,而提供諮商與六天法定思考期,就是負責任的起步。
陳青龍(桃園市/尊重生命大聯盟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