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法律教室 執行業務途中,造成他人受傷,其賠償費用雇主須分擔嗎?

文/郭怡青律師提供 |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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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郭怡青律師提供

案例:

小陳是一名製麵場的師傅,開貨車送麵時,發生了車禍,把一名二十八歲的蔡姓女子撞成植物人,車禍鑑定顯示女騎士「無肇事因素」。因此,蔡姓女子的媽媽對小陳提出求償,要求小陳須支付照顧的醫療費用以及損失,但因小陳一個月薪水才二十八K,名下也沒任何財產可以支付這筆龐大的賠償金。面對這樣的問題,雇主需要負連帶的賠償責任嗎?

郭怡青律師詳解:

依據民法規定,受雇人因執行職務,以致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必須由雇用人及受雇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受雇」是指受雇人接受雇用人的指揮監督,而「執行職務」則是指執行雇用人命令的職務行為,以及為了執行命令所為的必要行為。

就小陳的例子來說,就是小陳必須接受製麵場雇主的指揮監督,小陳外出送麵就是在製麵場雇主的要求下,所以,小陳的雇主必須負起連帶責任。

不過,小陳也不致因此就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他必須與雇主共同負起連帶責任,如果雇主先賠償對方錢的話,依據民法的規定,雇主仍然可以向小陳要回肇事者必須負擔的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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