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獨判?司法走回老路

姜仁叔(高雄市/退休公務員) |200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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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王級主持人胡瓜涉嫌詐賭案,一審獲判無罪,檢方大感意外,最近有一封檢舉密函,指出當時的審判長疑似與胡瓜女友同桌吃飯接受關說,甚至收受一千萬元的賄款,才判胡瓜無罪。

無巧不成書,雖然審判長信誓旦旦絕無不法情事,但胡瓜案宣判後,立即辭去受終身職保障的法官職務,司法院也罕見地沒有慰留即批准,還是讓社會有頗大的想像空間。

審判長是否清白,筆者無從置喙,但所謂無風不起浪,既然有人檢舉而且人事時地物鉅細糜遺,事關所有在職法官的操守與人格,司法院有責任要查個水落石出。

一個案件從檢察官經由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時啟動偵查程序,經過傳喚甚至搜索等必要的法定強制處分動作後,必須證據明確且不適宜以緩起訴結案,才會將案件起提起公訴移送法院審理。

而且,目前已實施檢察官全程蒞庭與辯護一方交互詰問,檢方的專業意見應該足以完整傳達給法官,可是胡瓜一案在在顯示,法官選擇性的採信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和證言,即便沒有收賄,審理過程似乎也充滿瑕疵,引人爭議。

另一方面,一審也已經改為三位法官「合議制」,所有裁判的評議必須依法院組織法第一○五條「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的規定,而且審判長只是指揮訴訟進行、維護法庭秩序的領導法官,在作成評議時也只有一票的權力,可見宣判胡瓜無罪,至少還有一位法官亦抱持無罪意見。

筆者很想看看一審的評議內容,但在案件尚未判決確定前,依法不公開,因此筆者比較憂心的是,陪席、受命法官仍是附和審判長意見的橡皮圖章。

若司法審判此一現象沒有改變,無異回復以往審判長「獨任制」一人審案,可以專斷獨行的老路,使司法改革仍只是虛幻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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