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視董事長賴國洲受讓日資股權,遭財政部撤換公股代表身分,喪失董事長資格。
這件事引發外界質疑,因為開發金公股董事長林誠一,自行增加持股,兆豐金董事長鄭深池亦有類似情況,卻完全沒事,顯然行政裁量有雙重標準。
為了強化公股管理,財政部採取嚴格的管制措施,不能說錯了,但行政行為要符合平等原則,否則礙難服眾,反而形成裁量權的濫用,吾人期期以為不可,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就是避免濫用權力。
當初鄭深池自行購買大量兆豐金股票,增加本身持股,同時獲得公股支持,並由公股代表轉為民股代表董事長,據此享有董事酬勞,且毋庸繳交國庫,但財政部對此行為未做處理,反而對有類似行為的賴國洲使出撒手←,難免予人有這是因陳總統與李前總統關係生變的政治聯想。
基於管理上的需要,財政部不是不能撤換賴國洲公股代表身分,然而行政裁量權必須要有一致的標準,「政治的歸政治,管理的歸管理」,不宜把個人的關係搬到公領域處理,紊亂了公部門事務的作業準則。
財政部欲對賴國洲的行為痛下針砭,那麼針對林誠一與鄭深池的案例,應該比照同一模式辦理,才能讓人心服口服,且日後才能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