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審議為立法委員重要職權,審議議案的立委可以分不清學歷與經歷嗎?
依第九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選舉公報,計十八個政黨共提名一百七十九人,其中卻有四十二人(超過百分之二十三未能正確填列學歷、經歷:十五人學歷為空白(含五個博士、三個碩士),三十人誤將學歷填於經歷欄。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選舉委員會應彙集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人之資料,含學歷及經歷等,編印選舉公報。
一般人都知道,學歷是指求學的經歷,例如博士、碩士、學士、高中職或國中小畢業或肄業等。
經歷則指經驗與閱歷,主要是從事的工作職務名稱。
政黨提名不分區立委,照說不會不解學歷與經歷的意思;如係他人代填有誤,候選人本身應更正;如候選人不察,其屬政黨應改正;如政黨不知不覺,職司印發公報的選舉委員會應審查修正,避免空有格式,影響候選人、政黨及選委會形象,造成民眾的錯誤認知。
旅人(新北市/國小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