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解決欲開發者無法取得再生水源窘境,且規定在水源供應短缺地區新開發案,應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同案中也訂有罰則,若將再生水供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台灣今年初有驚無險度過六十七年來最大乾旱,全國五十四座都市汙水處理廠每日平均處理超過三百萬噸的再生水,變成重要的替代水源。
依照立院三讀通過的條文,水源供應短缺的地區內興辦或變更開發案,應使用一定比率再生水,落實「以供定需」的水資源管理政策,所在地區如無足夠下水道系統放流水者,應以其他方式替代之,如自行開發海淡水、貯留雨水或繳交替代費用等。
水利署希望藉由這項立法,到民國一二○年再生水利用量,從現行每日四十二萬噸提高至每日一三二萬噸。
同案也訂有罰則,再生水不得供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五○○萬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以下罰金。
經濟部表示,將投入一五○多億元,興建豐原等六處再生水示範廠;高雄市鳳山溪最快年底前招商,預定一○七年可供應再生水讓臨海工業區使用。
立院通過法案
法 案 內 容
再生水資源條例三讀 開發者取用再生水獲法源,並制定罰則
學校衛生法修正 學校供應膳食者,禁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加值型稅法修正 金融卡、信用卡可當發票載具
獸醫師法修正 強制執業獸醫須在職教育
漁會法修正 老漁津貼資格從寬認定
農保條例三讀 農會會員須務農才能投保農保
資安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三讀 涉密人員應依國安法管制規定辦理,但不納入旋轉門條款
製表/人間福報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