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為保護自然與人文景觀,改善城鄉風貌,塑造優質生活環境,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景觀法》草案,明訂中央應擬定、推動國家景觀政策綱領,各縣市政府則應擬定、執行景觀計畫與景觀改善計畫,來保護重要景觀。
本案早在民國九十一年就由前行政院長游錫堃召集國內專家學者提出。初審通過條文明訂,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應研究、擬定、協調、宣傳及推動國家景觀政策綱領與相關景觀政策。其中,國家景觀政策綱領每五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併同公布「國家景觀白皮書」。
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則負責轄區內重要景觀地區之調查、研究、畫定及管理,並需擬定景觀計畫、執行景觀改善計畫等,如有違反景觀維護者,也由各地方政府查報、取締及處理。若有規畫、施工與管理景觀事務需要,得籌組或徵選景觀總顧問提供相關計畫諮詢。
在罰則方面,若違反景觀計畫中的管制事項及規畫準則者,或是違反景觀改善計畫中之具體改善措施或禁制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六千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初審條文也明訂,為辦理景觀保護、維護、改善及管理等相關事務,得設置景觀管理維護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