噴灑粉末 列易招致火災行為

陳忠賢 |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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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內政部昨天邀環保署、衛福部、警政署、勞動部、法務部等相關單位,研商如何管理粉塵的使用,會中決議將依《消防法》規定公告,未經過地方政府許可,就不可以從事粉塵活動。

事件發生後,行政院長毛治國下令在確認彩色粉末安全性之前,全面禁止在公共活動使用彩色粉末。內政部已發函各縣市政府將此行為公告為易招致火災行為,在後續法制作業完成前,先以行政指導方式禁止此類行為。

內政部次長陳純敬表示,未來只要辦理路跑等聚眾活動,無論以機器或人工噴灑玉米粉、麵粉、太白粉、奶粉、染料等可燃性細微粉末,不論在室內或室外,只要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可出入的場所,都要經主管機關許可,消防署近期會邀集各縣市政府研訂相關審查許可辦法。

他舉例說明,過去放天燈也被公告為易招致火災行為,有些縣市全面禁止,有些縣市則可有條件許可,未來噴灑粉塵的活動也比照辦理,由各縣市政府依各地狀況訂定許可辦法,但消防署會將噴灑細微粉末行為的危險性讓各縣市政府知道。至於工廠生產細微粉末或細微粉末造成環境汙染,則由勞動部、環保署依現行法令予以規範。

消防署表示,若違法從事易招致火災行為,可處三千元以下罰鍰,當初設計罰鍰較低主要是規範放天燈等行為,但《行政罰法》規定若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所得的利益超過法定罰鍰上限,主管機關可在所得利益範圍內提高罰鍰,不受三千元罰鍰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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