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取得合格標章的石斑魚,竟然被檢測出含有「還原型孔雀石綠」,此案例發生的原因雖多,但主管機關若能落實職業證照制度,類似案件當能減少。
水產養殖自選種、養殖用水及飼料、上市前與上市中抽驗等一連串過程,除業者應嚴格控管外,漁業署必須定期、突擊抽檢方能確保品質,不過政府部門人力畢竟有限,如何在有限人力下兼顧水產品質呢?
從監察院對香山毒牡蠣事件所做調查報告可知,按照技師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為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可以擇定科別實施技師簽證制度,而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發布的「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已將「水產物之育種、繁殖、養殖;養殖漁業之經營、規劃及指導」等業務,列為水產養殖技師執業範圍,考選部也每年舉辦水產養殖技師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因此水產養殖技師依法已成為政府可善加運用的專業人力。
可是至今未見漁業署訂定「水產養殖技師簽證規則」,更未見立法強制一定規模以上的養殖經營體,須聘用水產養殖技師全程監控水產安全衛生並簽證負責,而任由部分「毒石斑魚」混入市面,對黑心養殖戶又束手無策,此不落實執行專業證照之心態,如何讓水產品的安全衛生獲得民眾信賴?
看看多年來發生的「毒牡蠣」、「殘留抗生素鰻魚」、「毒石斑魚」、「中石化戴奧辛魚」等事件,除了危害民眾食的安全,也衝擊外銷市場與漁民生計,政府難道不該痛定思痛?有關部門不能再漠視職業證照制度,讓問題周期性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