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禁生煤 疑違中央法規

 |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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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環保署昨天召集行政院各部會討論是否核備「雲林縣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經過二小時會議,提出該自治條例有牴觸中央法規之疑慮,將要求雲林縣政府釐清說明,不排除再召開研商會議判斷備查與否。

雲林縣議會日前三讀通過「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將在二年陸續禁用石油焦及生煤,環保署今下午召開跨部會議,由環保署副署長符樹強主持,邀經濟部、內政部、法務部等部會檢視憲法、地方制度法、環境基本法、空氣汙染防治法、能源法等五個不同法律位階,審查該條例是否准予備查。

由於這場會議不公開,引起雲林縣長李進勇、立委及環團抗議,也未開放媒體旁聽及採訪。李進勇說,雲林縣政府派員列席說明,竟遭拒絕;無論環保署最後決定是什麼,雲林縣政府會都會循法律途徑自救,包括在中央、地方的自治權限爭議請立法院做出決議,也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環保署長魏國彥表示,昨天會議是內部研商會議,也不排除再開一場公聽會,納入公民參與。

環保署法規會副主任委員郭子哲說明,由於環境保護不是憲法列舉事項,但憲法規定全國一致性是劃歸中央,因地制宜劃歸地方;地制法,地方自治不可與中央法令牴觸,環境基本法為綱領性、宣示性法律,不能作為地方自治法規訂定的依據;能源管理法規定,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的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

郭子哲指出,空汙法對生煤、石油焦管制採許可制,沒有明文可以「禁止使用」,雲林縣自治條例雖有牴觸中央法規疑慮,但因內文是「不再核發固定汙染源生煤及石油焦使用許可證」,用詞是否等同「禁用」或許有解釋空間,將再要求雲縣府釐清,不希望有模糊空間。

媒體詢問是否依此不予備查?郭子哲表示,依地方自治條例,是否有牴觸中央法規需要審查,若有牴觸,就會依地治法規定宣告無效,目前所提出的疑慮還不能直接判斷不予備查,希望雲林縣政府進一步釐清及說明,在考量周延後才會做出備查與否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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