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成烈是房仲人員,在公司已有十五年資歷,最近,公司來了一位新總經理,這位總經理嚴格要求員工的工作效率,所以,經常會在辦公室裡聽到總經理大聲斥責下屬的聲音,偶爾還會粗口相向,部分員工早已習以為常,見怪不怪。
一日開會,總經理又開始斥責、怒罵員工:「你們這些垃圾,只會混飯吃,有氣魄自己提辭呈……」等話,讓成烈及幾位員工難以繼續忍受。面對這樣的狀況,他們該怎麼做,才能拿到資遣費?
郭怡青律師詳解:
依據「勞基法」規定,雇主只有在下列狀況,才可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資遣):1.歇業或轉讓時;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3.不可抗力工作暫停一個月以上時;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5.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不能勝任時。在符合這些條件的情形下,勞工可以要求雇主加發預告期間工資(依年資長短,預告期間為十到三十天不等)及資遣費。
假設如果不是這些狀況,按理公司是不能資遣員工的。至於成烈的狀況,目前較常見的是公司要求員工自願離職,甚至有些公司要求員工離開時,同時要員工簽署自願離職申請。然而,員工只要簽署自願離職申請書,就視為自願離職,不能拿到資遣費及預告期間的工資;所以,縱使成烈極度憤慨,也不能自己提辭呈,否則會拿不到資遣費。
當然,也有勞工自行要求終止勞動契約,而拿到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依據「勞基法」規定情況如下:1.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以虛偽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的可能;2.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3.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4.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的可能;5.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工作;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的可能。
成烈可以好好檢視以上情況,看公司是否符合這些條件,否則千萬不要輕易自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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