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為加強上市企業的社會責任,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案,上市公司若涉及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者,主管機關得令停止股票交易。
現行條文規定,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如果有「重大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或「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等情況,可能影響市場秩序、損害公益,主管機關可令停止一部分或全部買賣,限制證券自營商、經紀商買賣數量。
鑑於台灣近年來屢爆上市公司違反食安或工安問題,包括頂新油品事件等,造成民眾對違法大企業的反感,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將「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品安全事件」納入限制買賣、停牌條件,主管機關得令停止股票交易。
此外,現行法規定,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如有疏漏或不實,董事長及總經理須負絕對賠償責任,為避免太嚴苛的責任降低適任優秀人才任董事長、總經理意願,也通過董事長、總經理改負「推定過失」責任,非絕對賠償責任。
提案立委許添財表示,為強化法律約束力,對於上市公司違反企業社會責任,犯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者,可就股票部分停止買賣,這樣可使大企業避免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