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法律教室 因老闆性騷擾而欲離職,卻遭老闆恐嚇,該如何處理?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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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小敏和小惠是同期的新進員工,在工作能力和業績上也是勢均力敵,可是小敏的薪資卻比小惠多了許多,就連職位升遷也相當迅速。因此,小惠向老闆詢問自己是否有加薪及升遷的機會,老闆卻摸著她的手說:「只要妳和我約會,或與我共枕一晚,我就讓妳升職。」

小惠認為這樣的公司不合自己的生涯發展,因此,向老闆提出離職要求;不料,老闆卻揚言如果她敢離職,就要讓她在業界找不到工作。小惠覺得很委屈,面對這樣的問題,她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袁律師解答: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因此,本案例中,小惠老闆的行為依法已經構成性騷擾。

因此,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老闆對小惠的性騷擾是屬於利用權勢的性騷擾,依同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又依「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如果小惠服務的公司員工人數達十人以上,就要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人數達三十人以上,就要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因此,小惠可以透過公司所提供的申訴管道來協調處理。

除此以外,也可以在事件發生後的一年內,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最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損害賠償責任,即使沒有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如有名譽被侵害,並得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作為。因此,小惠可以此條文向老闆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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