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勞基法》修正草案,雇主如果延長勞工工時,須先經勞工同意,並於六個月內補休完畢,若逾期未補休,應依加班當時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而補休時數的計算,比照加班費加發比率。
我不知道這是不是為了選舉,而討好勞工朋友的舉動,但對從事護理工作的內人來說,想都不敢想。
內人在公家醫院的開刀房擔任公職護理師,因為護理人員缺乏,醫院為了節省人事成本,配合工作內容,而將上班時數調整,有時一天僅上班五小時,或是上「兩頭班」,也就是上午上班五小時、中間休息三小時,下午再上班三小時。
另外,延長工時也不會經過員工同意,直接就要求繼續上班,上周內人上班五天,但加班時數卻超過十五小時,而加班全部發給加班費,無法選擇補休,讓內人回到家就是在補眠。
其次,假日還要在家輪值二十四小時器官捐贈的班表,只要接到電話,一小時內就要回到醫院,但輪值期間卻沒有加班費或津貼。
也因為這樣,內人所服務的單位,護理人員壓力相當大,近五分之一的護理人員紛紛請育嬰假或安胎假,但院方卻沒有增補人力,惡性循環下,內人不管平、假日都要上班和加班。
我期盼《勞基法》修正草案通過後,護理人員都能正常工時上下班,而加班也能依個人意願選擇補休或支領加班費,不需要再超時加班當「操人」,讓每位護理人員都能快快樂樂地工作。
陳宏煇(新北市/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