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山老鼠 關10年半罰款10倍

陳忠賢 |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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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內湖漂流木事件曝露出台灣「山老鼠」的猖獗。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森林法》修正案,不僅加重刑度最重可判十年半,也增加贓款罰金。

《森林法》現行條文規定,若有竊取林木且收受、搬運、買賣贓物者,依《刑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三讀修正後的條文則新增,除了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併科罰金三十至三百萬元。

此外,若竊取紅檜、扁柏、牛樟等珍貴木種,現行條文規定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併科贓額二至五倍罰金;三讀條文提高刑期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加重二分之一刑罰,最重可判刑十年半,併科贓款五到十倍罰金。

另外,院會也三讀通過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提高中國大陸漁船違法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罰鍰。現行規定,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防衛處置。經扣留者,得處船舶所有人、營運長或船長、駕駛人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漁船,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嚇阻中國大陸漁民非法捕魚,保障台灣漁民權益,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取消不同船種不同裁罰標準,明定中國大陸船舶違反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船舶所有人、營運長或船長、駕駛人三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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