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因特別費案遭檢察官提起公訴。雖然並非完全出乎預料之外,但相較於阿扁因國務機要費被起訴的情況,其中有些不公之處。
陳瑞仁檢察官對扁嫂提起公訴,主要針對需要撿據報銷的其中一半國務機要費,充斥著假發票的情況。但對國務機要費的另一半,則選擇聽取阿扁總統片面之詞,把它當成特別費來處理,毋庸撿據報銷,也沒查辨。
法諺有云,「相同的事情,應該相同處理;而不同的事情,應該不同處理」,這就是所謂的平等原則。雖然陳瑞仁檢察官與侯寬仁檢察官,是不同人,但基於「檢察一體」的原則,如果兩者標準不一,那麼就司法的公信力而言,勢必構成極大傷害。假設馬英九因特別費涉嫌貪瀆,那麼仔細查查阿扁總統未被起訴的另一半國務機要費,其中說不定也大有文章。
若因為制度上的緣故而誘「官」入罪,檢察官也不察,難免悖逆社會實際的情況。而不食人間煙火的檢察官,其起訴書也可能與社會現實有極大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