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被視為「郭冠英條款」的《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昨天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新增懲戒方式,對違法公務員可免職,並不得再任公務員,已支領的退休金可追回。
前新聞局祕書郭冠英任職期間因辱台言論遭彈劾,停職期滿後回任台灣省府短時間即申請退休,請領高額退休俸,引發輿論批評,這次修法被稱為「郭冠英條款」,但不溯及既往,郭案無法適用。
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公務員只要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或是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都可依法懲處;即使已退休或離職的公務員,任職期間的行為也適用,但如果公務員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處。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林欣蓉說明,修正重點在增列公務人員「免除職務」的規定,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公務員,永遠從公務體系淘汰,再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永遠無法進到考試體系。
另一重點是公務員出事被查時趕快辦退休,這次仿照德國做法,可以剝奪、減少退休金,即便已辦退休、退休生效且已領了退休金,仍可追回已領的退休金,甚至可對其遺產執行「追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