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李紈與先生個性不合,長年爭吵。最近,兩人同意協議離婚,到律師事務所辦理手續後就不再聯絡。不過,李紈在與朋友聊天中意外得知,兩人如果只有簽署離婚協議書,雖然有證人見證並簽名,但如果沒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的話,這段婚姻依然存在。真的是這樣子嗎?當初,李紈的先生說到律師那邊辦理手續就可以了,現在她該怎麼辦呢?
袁秀慧律師解答:
依照我國民法第一○五○條之規定,兩願離婚有三個要件:第一要有書面資料,第二要有二人以上的證人簽名,第三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所以,書面、二位證人以及登記三要件缺一不可,只要缺少任何一個要件,就算無效離婚。
本案例中,李紈和先生雖以協議方式辦理離婚,然而二人只是到律師事務所完成本人及證人簽名,很明顯少了登記手續,所以,他們的離婚明顯不具法律效力,現今二人之間仍有婚姻關係存在。
李紈即使手邊已有雙方以及二名證人親自簽名的協議書,也無法單獨辦理離婚登記,既然二人都有結束婚姻的打算,李紈可以向先生說明法律規定之後,請求先生和自己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完成該有的程序。
如果先生拒絕的話,李紈就只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那份經雙方簽名的協議書,就可以在訴訟當中,作為二人都不想繼續維持婚姻的主觀意思之證據,如此一來,也能順利結束二人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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