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北縣兩名髮廊員工因細故口角,一方脫口而出「學佛學到那裡去了,和許純美有什麼不同」,經另一方提出告訴,被檢察官依刑法公然侮辱罪起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七章列有「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專章,短短六個條文而已,最特別的就是第三百一十四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許多學者專家就「公然侮辱罪」,和政治人物廣泛運用的「誹謗罪」,認為應回歸到民法「人格權」中的個人名譽受到侵害,被害人得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以避免浪費司法用於偵辦刑事案件的寶貴資源。
法律上就「公然侮辱罪」的「侮辱」所作出的文義解釋,乃是「貶抑他人的社會評價」。因此,怎麼樣的名詞會對當事人造成實質上人格的貶抑,或許會隨著社會脈動而有所變化。
以前的威權時代,提到先總統蔣公,前面還得空一格,以表示無比的尊敬,現在連「蔣中正」三字都被政治人物天天批判,是否蔣公的後代也可以依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侮辱誹謗死者罪」提出告訴呢?
檢察官認定的標準如此莫衷一是,法務部實在應該在網站上開闢一個隨時更新,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最新用語的專區,以免民眾吵架時脫口而出,卻不知已然犯法,有一種「不教而殺」的不平衡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