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教室 先生比公公早走,公公名下財產,孫子可以繼承嗎?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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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姍姍的公公去年往生,留下一筆龐大遺產。先生三年前意外身故,其他兄弟姐妹在公公病危時,把公公名下財產陸續過戶到自己名下,等到公公過世後,只剩下一棟房子。但先生的手足們仍不願意將這棟房子過戶給姍姍十五歲的兒子,打算出租給別人,再將一萬元的房租給姍姍。然而,姍姍覺得不妥,她認為自己的孩子應該有權利繼承公公遺產,現在她該怎麼做?之前被分掉的遺產還可以追回嗎?

袁秀慧律師解答:

首先,究竟是財產或是遺產先要區別清楚。個人在世時,所擁有的財物都屬於財產範圍,所以,只要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就可以本於自由意志加以處分。但是,當個人死亡的那一刻起,所有的財物就會轉變成遺產,屬全體繼承人所有。

本案例中,姍姍的公公死亡後,名下財物就通通變成遺產,而由全體繼承人所共同繼承,這裡所指的全體繼承人,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的規定為配偶和子女,倘若配偶已經不在,則由子女共同繼承。

而姍姍的先生在三年前因意外比公公早走,依民法第一一四○條規定,子女中若有先於父母死亡的情形,子女的孩子(意即孫子)便可以代位繼承遺產;因此,姍姍的兒子可以代替死亡的父親,行使權利,與姑姑、伯叔一起繼承公公遺產。

姍姍認為其他兄弟姐妹趁公公病危,擅自將公公名下財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倘若公公是處於無法表達意思的狀態下,其名下財產遭他人過戶時,此一過戶行為顯然侵害姍姍兒子可繼承的財產範圍;因此,姍姍的兒子自然得依繼承恢復請求權,向其他繼承人請求恢復應繼承的財產。

至於剩下的這一棟房子,經全體繼承人繼承後,為一公同共有的關係,如果姍姍的兒子不同意以出租他人收取租金方式來處理,可以向法院提起請求分割遺產的訴訟解決此一共有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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